星期六回公司整理一下私人文件,有同事話,留意咗好耐,未見過我私人或者公司與其他人合作投資或者買樓,究竟點解。
我話有血的教訓,我初出道,買入一個物業,有朋友話預佢一份,但從不出錢,追了幾次都冇反應,有一次的回答是,日後物業賣走的時候,他應該出的資金可以從買到的錢扣除,我當然唔肯, no pain no gain 這個道理,生意人一定明白,於是發了一封律師信給那位朋友,設定一個最後限期,收唔到錢協議作廢,後來我賣走那個物業,賺咗好多錢,朋友出律師信要求分錢,最後都不得逞,不過,我都被人話合股買樓賺咗錢唔肯分俾人,自此之後,我唔同人合作買樓,自己有能力買幾多就買幾多。
同事問,食環署15個同事夾錢買六合彩,中咗獎之後,負責領獎的同事失蹤,算不算犯罪,我認為暫時來說未
算,但是再隔幾日,就可能會被同事告夾帶私逃,就算大家冇簽合約,負責領獎的同事一定會交返哂啲錢出嚟,怎樣分就是他們的事,不過,如果夾份但冇出錢的同事可能會有麻煩,以後,無論夾份做生意,買六合彩,千祈唔好賒住先,一定要出錢,否則,贏了可能被人唔認數,輸了一定要俾錢。